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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一线

电网经营企业输电收入要求的管制

文字:[大][中][小] 2020-04-09     浏览次数:1279    

  一、输电收入管制的目标

实施对输电收人的管制,是为了能够对输电成本进行有效控制。采取的管制方式要具有激励机制。实施管制应达到以下目标:
(1)要能够在输电网使用者与输电网拥有者(或输电服务者)之间公平分配输电产生的效益。(2)保证输电网拥有者(或服务者)能够对电网投资、运营和维护,使得电网经营达到良性循环。(3)防止电网经营者获得垄断利益。(4)为现有输电网髙效运营创造条件。(5)促进发电侧和配电侧电力市场开展有效竞争,促进输电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有效竞争。(6)促使电网经营者向电网使用者公开其决策程序及其依据的信息,增加透明度。(7)促使电网经营者公平对待所有的电网使用者。
二、输电收入管制的原则
对电网经营企业输电收入管制的原则、方式、内容等由政府管电机构制定。管制原则如下:
(1)如果实际条件允许,应尽量通过在输电服务上引入竞争机制的方式来降低输电的垄断程度,保护用户的权益。(2)如果实际条件不允许,那么就应该采用“收人(贏利)限额”的经济管制方式。(3)确定对输电收入的管制方式必须考虑以下要求:
1)激励电网经营者自身愿意髙效率地建设和运营电网。
2)为能够从整体的角度,在发电侧装机(备用)容量出力,需求侧管理和输电网扩容之间进行合理选择创造条件。
3)合理确定风险在电网经营者和电网使用者之间的分摊。
4)在电网经营企业有效投资和有效运营(维护)的基础上,保证其获得一个合理的、风险可控的利润回报。为此,政府管电机构应对历史来源不同的电网资产以及新形成的电网资产的评估制定准则或标准。
5)考虑到以下几方面,所采用的管制方式必须相对稳定、前后一致:①平衡电网经营者和电网使用者之间的利益要求;②输电网具有投资密集、扩容投资不经常以及使用寿命长的特性;③尽量减少管制成本和不确定性因素影响;④原来所做的一些管制决定。
三、输电收入管制方式和运营机制
借鉴国际经验,建议对输电收入采用“CPI-X”的管制方式,或者采用加入一些激励机制后的修正的“CPI-X”管制方式。采用“CPI-X”的管制方式,即采用“通胀系数-生产效率”管制方式(根据国外经验,X通常取值0〜2.5,并每4年核定一次)时,政府管电机构要确定一个“输电收人限额”。根据国际经验,其有效期不应低于5年。在采用“收人限额”对输电收人进行管制期间,管制者必须考虑电网经营企业的输电收入要求。涉及到以下几方面工作:
(1)对输电服务需求增长的估计。(2)确定输电服务的标准(包括法规确定的以及双方协议的)。(3)根据电网经营企业的电网运营、维护和投资成本期望值,并考虑输电服务需求增长估计值以及服务标准,来合理地判断、估计电网经营企业可以获得的潜在效益。(4)确定电网经营企业且适用于输电服务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根据国际经验,此时要考虑一个商业企业投资者和电网经营者在提供电网服务时所面临的同样风险时,它所要达到的风险可控现金流量回报率。(5)—个公平合理的风险可控的现金流量回报率的确定要考虑有效投资和“沉没资产”。(6)电网经营企业的税赋要和提供的输电服务内容挂钩。(7)电网经营企业按事先协议和交易规则对电厂给予输电网的支持有偿支付。管制机构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取消既定的“收人限额”:
1)该收入限额制定的依据(信息)是错误的。
2)电网资产所有权有重大变化,进而导致输电收人需求产生重大变化。并随之确定一个新的“收人限额”,在本管制期的剩余时间内执行新的“收人限额”。
四、电网经营企业应公开的信息
电网经营者要按管制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其年度财务报告呈送管制机构,管制机构公布其财务和运营业绩。根据呈送的年度财务报告,管制机构监督检查电网经营者遵守“收入限额”的情况;分析评价受“收人限额”约束的输电服务和不受“收人限额”约束的输电服务之间的成本分摊情况,确定交叉补贴情况;核定电网经营者财务、经济和运营的指标数据(这些指标数据可作为下一轮“收入限额”和其他管制措施确定的参考信息)。管制机构还可以按有关规定要求电网经营企业提供其他信息。管制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
五、管制机构应公开的信息
管制机构在确定“收人限额”或做其他决策时,必须公布决策的依据和必要的细节。其细节内容应包括:
(1)采用的定性和定量方法(后者包括公式与计算过程);
(2)输人数据的选定及其理由阐述;
(3)在确定“收人限额”或其他管制措施的定性和定量分析过程中,管制机构所作的其他假设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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